电动自行车管理“硬约束” 划定安全红线


随着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落地施行,内蒙古、武威等多地同步迎来电动车管理新规出台。新规衔接新国标技术要求,从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建到公共场所停放区域规划、从物业服务管理责任到既有区域设施改造等方面为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划定红线与底线。

全方位规划建设停放与充换电设施

内蒙古自治区的电动自行车数量近年来持续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停放和充电难题。本月正式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以及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同时加大对相关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投入。

在新建项目方面,条例要求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在规划建设阶段,就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同步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管理单位要落实专人进行管理。对于既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如果之前未规划建设相关设施,应当增建。针对场地资源紧张、无电源条件的情况,可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若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必须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条例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以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需要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在电价方面,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则按照其所在场所的电价政策执行。同时,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

明确部门职责与小区停放充电规范

在甘肃省武威市,电动自行车是市民常用的出行工具,对其进行规范管理迫在眉睫。同样于本月起施行的《武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即负责督促指导电动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管理。

在停放和充电方面,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都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受到严格限制。禁止在规定区域之外停放;未划定规定区域的,不得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严禁在建筑的公用通道、首层门厅、楼梯间、楼层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也不能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内,同样禁止停放或者充电。此外,不允许在住宅内充电或者将电瓶拆卸后带至住宅充电,禁止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停放,也不能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条例明确,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有责任宣传、教育、引导电动车使用人规范停放电动车,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日常巡查巡检。一旦发现违法停放、充电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于不听劝阻、制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两部条例均从规划层面推动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更加科学合理地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换电设施,提升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将促使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管理力度。同时,鼓励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换电设施,营造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此外,两部条例在推动社会共治方面也作出了规定。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了管理合力。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以及鼓励居民举报违法行为,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到电动自行车管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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